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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某鑫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志川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承某鑫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张显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腾飞,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志川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围场县。
法定代表人许军,经理。
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原告承某鑫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志川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并通知其应诉,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承某鑫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69.08元,退还原告承某鑫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晓冲 审 判 员  孙爱权 人民陪审员  白小诩

书记员: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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