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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某鑫东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承某鑫东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承某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碾子沟村路边孙志霖农宅。
法定代表人田立革,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海波、冯佳欢,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晓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承某鑫东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于同年5月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某鑫东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海波、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晓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河北省烟草公司承某市公司将卷烟装卸搬运项目承包给承某鑫东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1日,原告承某鑫东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2100元,合同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赵某某)的工作岗位为丰宁烟草。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送货司机。合同期内,甲方(承某鑫东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被告赵某某认为原告承某鑫东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省烟草公司承某市公司未给付其节假日加班工资、未给其发放2015年9月至12月份的工资、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丰宁满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22日作出仲裁裁决如下:1、由被申请人承某鑫东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赵某某2015年9月至12月的工资共计8400元;2、由被申请人承某鑫东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赵某某补缴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被申请人应承担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担部分,申请人赵某某应承担国家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承某鑫东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原告不向被告支付2015年9月至12月的工资;不为被告补缴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对仲裁裁决无异议,且未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称2015年9月被告自行离开工作岗位,未到原告单位上班,诉请不支付被告2015年9月至12月的工资,仅提供其公司出具的工资表,无被告签字确认,亦无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被告出具了2015年9月至12月的送货单及送货商店出具的证明,足以证明被告在2015年9月至12月仍在工作,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社会保险费补缴问题,依法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现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原、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已经做出裁决,原告对此不服,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劳动行政部门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此原告诉请不予补缴被告2015年9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不能得到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承某鑫东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承某鑫东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赵某某2015年9月至12月的工资共计8400元。
三、原告承某鑫东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被告赵某某缴纳2015年9月至12月工作期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告承担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担部分,被告承担国家规定的个人部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承某鑫东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云新

书记员:廖安娜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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