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某繁荣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双滦区双塔山镇新远通大厦南侧地下空间负二层。
法定代表人:孟广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迪,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志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某市承某县。
原告承某繁荣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承某繁荣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繁荣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繁荣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2.4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1.25元,由原告承某繁荣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凌杰
书记员:张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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