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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某神功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某开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承某神工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某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刘畅,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开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地承某市双滦区。

原告承某神工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某开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应当满足“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该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可以驳回起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某神工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承某神工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东虎

书记员:尹佳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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