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某碧某门民俗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兴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士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兰,董事长。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曾庆霖,马晓明,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承某碧某门民俗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碧某门民俗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俏江南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78650.00元减半收取39325.00元由原告承某碧某门民俗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晓青 审判员 王玉珉 审判员 刘树国
书记员:刘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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