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某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城满。
委托代理人王国兴,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莉莉,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多凤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多凤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某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多凤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多凤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某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明昌 审 判 员 李建民 人民陪审员 赵 岩
书记员:栾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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