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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安某君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安某君江商贸有限公司
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江某某

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安某君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周君。
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安某君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审判长:刘海涵

书记员: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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