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
段树春(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
王某某
刘某某
成立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
负责人魏树海,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树春,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成立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凌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张凌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磊、人民陪审员赵岩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承德市通远路桥建设工程处筑通商砼厂与被告王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凌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张凌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磊、人民陪审员赵岩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判长:张凌杰
审判员:刘磊
审判员:赵岩
书记员:张春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