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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海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乔海某

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艳婷,经理。
委托代理人:冷志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海某。
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物业公司)因与被告乔海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冷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腾龙物业公司与隆化县景泰世纪新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与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业主均应按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作为物业公司已为小区住户提供了日常的物业服务,理应享有收取物业费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虽然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但结合本案原告与该小区其他业主在同类诉讼中的答辩和证据,原告对小区内公共场所的管理和服务存在瑕疵,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九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海某于本判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度物业费79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负担20元。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腾龙物业公司与隆化县景泰世纪新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与包括本案被告在内的业主均应按该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原告作为物业公司已为小区住户提供了日常的物业服务,理应享有收取物业费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虽然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但结合本案原告与该小区其他业主在同类诉讼中的答辩和证据,原告对小区内公共场所的管理和服务存在瑕疵,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零九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乔海某于本判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承德市腾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度物业费79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负担20元。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孙洪波
审判员:颜海英
审判员:刘云辉

书记员:郭益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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