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张树林(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
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
王小鹏
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
原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凡荣。
委托代理人张树林,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少军。
被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
负责人王海涛。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小鹏,系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双滦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市繁荣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炳生
审判员:陈晓冲
审判员:王雪
书记员: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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