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滦河镇果山家属楼物业管委会
杨文和(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
朱光达(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
潘某某
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原告承德市滦河镇果山家属楼物业管委会。
负责人张凤芹。
委托代理人杨文和,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光达,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滦河镇果山家属楼物业管委会与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滦河镇果山家属楼物业管委会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滦河镇果山家属楼物业管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滦河镇果山家属楼物业管委会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承德市滦河镇果山家属楼物业管委会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滦河镇果山家属楼物业管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滦河镇果山家属楼物业管委会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承德市滦河镇果山家属楼物业管委会负担。
审判长:刘磊
书记员:董学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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