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普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东利。
委托代理人许东阳,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欣媚,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林泰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玉宾,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圣成,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承德市普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林泰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向原告承德市普乐商贸有限公司发出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原告承德市普乐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炳生
审判员 陈小冲
人民陪审员 王雪
书记员: 郑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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