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巨某工贸有限公司
范亚坤(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天津杰普创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陈宝庆(平泉县天平法律服务所)
李某某
原告承德市巨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金欣,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亚坤,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杰普创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宝庆,平泉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巨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杰普创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巨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巨某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巨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64.03元,减半收取3282.01元,由原告承德市巨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人民币2320元,由原告承德市巨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巨某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巨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64.03元,减半收取3282.01元,由原告承德市巨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人民币2320元,由原告承德市巨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炳生
书记员:朱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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