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陈某
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
法定代表人杨翠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32岁,宜家旺六楼6-53区域文玩店业主。
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陈某,应提供被告陈某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现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陈某的身份信息及住址不准确,故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案件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陈某,应提供被告陈某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现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陈某的身份信息及住址不准确,故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案件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晓冲
书记员: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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