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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陈某

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
法定代表人杨翠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32岁,宜家旺六楼6-53区域文玩店业主。
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陈某,应提供被告陈某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现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陈某的身份信息及住址不准确,故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案件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陈某,应提供被告陈某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现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陈某的身份信息及住址不准确,故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案件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晓冲

书记员: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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