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
法定代表人杨翠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32岁,宜家旺六楼6-63区域茶叶店业主,现住址不详。
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王某某,应提供被告王某某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现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某某的身份信息及住址不准确,故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案件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晓冲
书记员: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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