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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翠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市民,住北京市丰台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市宜家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炳生
审判员:陈晓冲
审判员:王立立

书记员: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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