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天云,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晶,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银山 审 判 员 于长春 人民陪审员 赵 岩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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