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翠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丽娜,该公司人力行政部保险专员。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国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国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国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爽
书记员:付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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