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奇峰金属材料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经万隆,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青山(未到庭),男,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承德市奇峰金属材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青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经万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在协议履行期间,被告拖欠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拖欠的租金应予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被告董青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占用的原告场地返还给原告承德市奇峰金属材料商贸有限公司。
二,被告董青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市奇峰金属材料商贸有限公司租金18940元(租金计算截止到2017年5月1日)。
案件受理费272.00元,由被告董青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敏 人民陪审员薛新国 人民陪审员穆淑芹
书记员:崔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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