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双滦华鑫彩钢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东,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亚楠,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滦华鑫彩钢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双滦华鑫彩钢加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滦华鑫彩钢加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滦华鑫彩钢加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市双滦华鑫彩钢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爽
书记员:付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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