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某某闫某某中西医结合诊所
韩亚荣
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王安某
王某某
邢明月
邢月华
邢某某
成立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承德市双某某闫某某中西医结合诊所,住所地:承德市双某某。
负责人闫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韩亚荣,女。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安某,女。
被告王某某,女。
被告邢明月,女。
被告邢月华,女。
被告邢某某,男。
五
被告
委托代理人成立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某某闫某某中西医结合诊所与被告王安某、邢明月、邢月华、邢某某、王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德市双某某闫某某中西医结合诊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减半收取1500.00元,由原告承德市双某某闫某某中西医结合诊所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德市双某某闫某某中西医结合诊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减半收取1500.00元,由原告承德市双某某闫某某中西医结合诊所负担。
审判长:孙爱权
审判员:何艳利
审判员:王恩普
书记员: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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