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双某某西地满族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树文,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建洋,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田春雨,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某某西地满族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双某某西地满族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某某西地满族乡西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9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马 勇 审 判 员 李建民 人民陪审员 赵 岩
书记员:汤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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