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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德市双某某聚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承德市双某某聚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朱某

原告承德市双某某聚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宁,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某某聚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双某某聚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朱某价值人民币9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某某聚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朱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某某聚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朱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审判长:王炳生

书记员:朱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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