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天盛嘉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英梅(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若童,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天盛嘉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天盛嘉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天盛嘉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天盛嘉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270.00元,由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天盛嘉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长春
书记员: 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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