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兴业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启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凯,男,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兴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兴业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兴业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兴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兴业热力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春杰
书记员: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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