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兴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某某双塔山镇滨河大街西街。
法定代表人,赵启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占义。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兴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占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兴业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兴业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兴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4.00元,由原告承德市双某某兴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亚欣
书记员:汤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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