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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某、戴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于平(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汤某
戴向明

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红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平,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
被告戴向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某、戴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54元,减半收取8777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桥区助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54元,减半收取87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爱权
审判员:何艳利
审判员:张艳楠

书记员: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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