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某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承某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浩,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向升,承某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承某筑强商砼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承某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刘淑洁,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所在地承某市双桥区。
负责人张春青,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某筑强商砼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承某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承某筑强商砼制造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某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国辉
书记员:范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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