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张俊杰(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
郭宏
公司职员
滦平华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尚久长,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塔沟静雅山庄102栋3单元406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滦平华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张百湾镇。
法定代表人李华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华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德市久长环保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爱权
审判员:何艳利
审判员:王恩普
书记员: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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