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万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余延民
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承德县六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承德市万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西地满族乡双赢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401988090。
法定代表人:乔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延民,男,承德市万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县六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县上板城镇大槟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681453388。
法定代表人:梁虹力,执行董事。
原告承德市万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县六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承德市万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市万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05元,减半收取计214.53元,由承德市万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市万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05元,减半收取计214.53元,由承德市万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东虎
书记员:尹佳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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