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宝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崔瀚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承某宝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凤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瀚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宝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某宝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宝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宝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某宝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宝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宝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某宝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银山
审判员:于长春
审判员:周亚军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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