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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某宝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承某宝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凤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崔瀚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少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宝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某宝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少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宝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宝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少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某宝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磊

书记员:董学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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