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某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某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赵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某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4.00元,减半收取567.00元,由原告承某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树军
书记员: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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