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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某和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承某和某物业有限公司
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承某和某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英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和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承某和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本案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明
审判员:李军志
审判员:郭帅

书记员:左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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