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某可大毛纺织有限公司
关春(北京京德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承某可大毛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奇,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春,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可大毛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可大毛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某可大毛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可大毛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承某可大毛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邵杰
书记员:王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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