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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崔瀚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徐攀慧(河北承德双滦区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承德县。
法定代表人王文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瀚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攀慧,承德市双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承建了承德市双滦区万和城B区1-4号楼工程,后将该工程内部承包于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该分公司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任俊利负责施工。原告并没有给任俊利任何授权,任俊利没有人事任免及制定工资标准的权利。被告称其系任俊利所招用,但不能证明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及原告欠付工资。而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却作出双滦劳人仲案字(2015)第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工资50000元。原告不服,要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工资。
本院认为,本涉案楼房的实际施工人任俊利与郭启满之间为外墙保温及楼房二次结构承包合同关系。被告马某某是由郭启满雇用的,被告与原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不应认定被告马某某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马某某可就此问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涉案楼房的实际施工人任俊利与郭启满之间为外墙保温及楼房二次结构承包合同关系。被告马某某是由郭启满雇用的,被告与原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不应认定被告马某某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马某某可就此问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张东虎
审判员:王爽
审判员:赵岩

书记员:毕勇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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