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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崔瀚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徐攀慧(河北承德双滦区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瀚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攀慧,承德市双滦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告郭某某与本涉案楼房的实际施工人任俊利之间为外墙保温及楼房二次结构承包合同关系,故被告郭某某可就合同问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告郭某某与本涉案楼房的实际施工人任俊利之间为外墙保温及楼房二次结构承包合同关系,故被告郭某某可就合同问题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承德县兴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张东虎
审判员:王爽
审判员:赵岩

书记员:毕勇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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