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某俪峰服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铸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立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市双某某雨润幼某某。
负责人冀思琦,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某俪峰服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某市双某某雨润幼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某俪峰服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某俪峰服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某俪峰服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23元,减半收取500.11元,由原告承某俪峰服装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炳生
书记员:朱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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