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某某
刘永承(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托某某,女,,汉族,无职业,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刘永承,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无职业,鹤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念及与被告的婆媳亲情和未成年孙女的血缘亲情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念及与被告的婆媳亲情和未成年孙女的血缘亲情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唐德义
审判员:巩锐
审判员:郭春英
书记员:汤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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