扈某某
岳建波(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
扈玉某
原告扈某某。
原告
委托代理人岳建波,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扈玉某,系原告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扈某某诉被告扈玉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扈某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扈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扈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扈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素辉
书记员:李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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