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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房守信、张某某与被告房守军、李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房守信
张某某
李国军(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
房守军
李某某
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原告房守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白土镇大水头村人。身份证号:xxxx。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白土镇大水头村人。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李国军,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守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白土镇大水头村人。身份证号:xxxx。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磁县白土镇大水头村人。身份证号:xxxx。
委托代理人王明路,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守信、张某某与被告房守军、李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房守信、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房守信、张某某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守信、张某某与被告房守军、李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房守信、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房守信、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丙鸿
审判员:孟海江
审判员:索书宝

书记员:苗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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