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坤,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戴某楠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楠起诉被告杨某某,应当提供被告杨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查证,原告戴某楠提供的被告杨某某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不准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戴某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77.52元,退还原告戴某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凌杰
书记员: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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