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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某某、刘某芝、张某某与被告正定县燕某医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戴某某
刘某芝
张某某
张志勇
正定县燕某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王立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

原告戴某某(李雪侠继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刘某芝(李雪侠继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张某某(李雪侠和张志勇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正定县燕某医院。
法定代理人刘国岐,该院院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谢素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刘某芝、张某某与被告正定县燕某医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刘某芝、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1237.5元,由原告戴某某、刘某芝、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1237.5元,由原告戴某某、刘某芝、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党平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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