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东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勇,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806448605H。
负责人:米学贵,总经理。
戴东东诉邵立新、丁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戴东东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东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戴东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保全费620元,由戴东东负担。
审判员 张东虎
书记员:尹佳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