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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立宾诉被告石某某祥和瑞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成立宾
张鑫海(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
王华(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祥和瑞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计京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司开铭(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成立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鑫海,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华,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祥和瑞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86号。
法定代表人张会锋,经理。
被告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安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计京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开铭,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立宾诉被告石某某祥和瑞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立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立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成立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立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惠娟

书记员: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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