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州亚某集团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大学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杨东堂,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雷,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铁岭三道。
法定代表人郑俊怀,职务董事长。。
原告德州亚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红星集团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州亚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亚某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亚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16元,减半收取42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影
书记员:孟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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