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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德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徐某某,男,1982年4月17日,汉族,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德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867296756X。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号。
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德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徐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罗建生

书记员: 王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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