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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郭建国、郭东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郭建国
郭东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原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建国。
被告郭东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桥区。
负责人米学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郭建国、郭东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世伟

书记员:范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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