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英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委托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振坤,该公司临时负责人。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司机。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英华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陈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英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双庆
书记员:张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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