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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贺江川、贺江满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
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贺江川
贺江满
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固安镇新源东街学府芳园5号楼3单元102室。
委托代理人李双寅,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江川,男,成年,现住雄县米家务镇米宁庄村。
被告贺江满,男,成年,现住雄县米家务镇米宁庄村,系贺江川弟弟。
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贺江川、贺江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庞永生

书记员:王俊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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